二、我国城市污水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主体问题
城市污水处理的全过程可以分为污水的排放、收集、处理和再利用四个环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污水管理事项。其中,在污水排放环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和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和监管。在污水收集、处理和再利用环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污水管理中不是相互协作的关系,而是各自为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排污企业偷排、超标排放导致污水处理厂水质水量不稳定,增加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而增加运行成本与环保部门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反而环保部门在检查偷排超标排放时会从企业那里有获得权力租金,从而导致污水处理厂的压力巨大。然而,污水处理厂没有执法权,无权控制污水排放是否达标。由于这个原因,污水处理厂在很多地方已经由环保部门负责运行,虽然此种方式环保局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但是由于污水处理与环保部门利益相关联,从而迫使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加强管理。另外,污水管理主体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排水管理和供水管理的分割。[3]城市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都由排水部门管理,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则由供水部门管理,排水管理部门和供水管理部门的分割导致污水回用没有纳入到供水计划,从而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