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署在研究了本案的案情后,驳回了华盛顿银行的索赔要求。其反驳大致如下:
①按照投资保证合同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东道国采取的措施必须是直接阻碍境内美资企业有效地控制、使用或处置本企业的重要财产,或者直接使它无法经营该投资项目,才能定性为征用风险事故。本案的情况完全不是这样。因为东道国政府采取的措施并没有破坏或损坏该木材公司的机器设备、管理机构、企业信誉、雇主关系、市场销售等主要方面;恰恰相反,每逢一般的伐木禁令,该木材公司总是享受例外开禁或优先开禁的特惠特遇。诚然,东道国的禁令确给埃克斯普洛马木材公司造成了很大的不便,该公司申请给予一项为期二十年的长期伐木出口许可证也遭东道国政府的拒绝。但是,该公司完全可以逐批地申请并连续地获得短期伐木出口许可证,以便继续经营。特别是东道国政府在一九六八年八月声称不再颁发新的许可证之后,短短六、七个月之内又先后通知该公司,收回成命,允许其恢复伐木生产并且给予四倍于原定量,可以连续更新的新型伐木出口许可证。这就再次说明该公司不但未被勒令停产,反而是享受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