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学生人均经费标准的制定与逐步提高,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财政责任的进一步细化的问题。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财政体制不尽一致,区域内的财力在省本级、地市本级及县本级的分布情况不尽相同,应该考虑各地区内部财政体制与财力分布情况,制定区域内各级政府教育投入的责任,将必要性与可能性有机结合起来。
(三)尽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至今仍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债务计算时间截至2005年12月31日。[4]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对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增加农村投资消费需求,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吿中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历史债务”的总体要求和“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化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