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种情形中的义务(obligation)乃是无比的强大。当一个数极大地大于另一个数以致后者可以忽略不计时,数学家就说这个数属于另一等序。社会义务也是如此。与其他的习惯相比,社会义务的压力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即压力的程度差异也就是压力的性质差异。
应注意的是,具有这种性质的所有习惯都是相互支持的。尽管我们无法反思其本质和来源,但我们却感到它们是相互联系的,因为这是我们直接的环境对于我们的要求,或者是这些环境的环境、最终则是社会对于我们的要求。每一习惯都直接或间接对应于一种社会需要,所以,这些习惯全都结合在一起,它们形成某种坚固的整体。如果我们单独地看它们,则很多这些习惯都可能是些琐细的义务。但它们是总体义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这个整体(它是由各部分共同形成的)反过来又把不可分割的总体特征赋予每一部分。这样,整体便去援助它的每一部分,在我们面对某一单个责任有可能感到迟疑不决时,总体判决“按责任的要求行事”就会克服这种犹豫。事实上,我们并未清晰地想到许多被加在一起并构成着一个整体义务的个别义务。
也许这里并不存在部分的结合。一种义务从所有其他义务获得的那种力量,有如生命的呼吸,每一呼吸都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是由每个细胞从有机体深处发出的,而每个细胞只是机体的一个元素。社会(体现在它的每个成员中)有许多要求,这些要求无论是大是小,都表达了社会生命的整体。让我们再重复一遍,这只是一个比喻。人的共同体是由自由个体的结合。共同体规定了义务,义务又使共同体得以维持,并为共同体引入了某种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仅仅类似于生命现象的稳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