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解释。没有权利地活着。丧失了确证自身的全部希望。不可确证地活着。
孩子首先是一个客体。“我们在成为成人之前开始于孩子”,这意味着:我们开始于客体。我们开始于没有我们自己的可能性的存在。被逮住,被携带,我们拥有他人的未来。我们是一个被倒空、又被装满的花瓶。
刚才我说“不可确证地”是错误的。我们不是不可确证的,因为这会要求一个我们在其中不具有我们的位置的确证系统。既不是可确证的,也不是不可确证的。同时有两个极端:作为偶然性,人就在那儿,没有任何原因或理由。作为谋划,他为所有部分的系统创造正当的理由,但是由于这一事实永远不能确证他自身。因此,好的良心的诡计:一个人创造了一个他作为一种手段进入其中的部分的系统,并且确证其自身是这一系统的一个手段。这是忘记了:一个人同时也是这一系统的创造者,因而忘记了:在一个人是这一系统的基础的意义上,他外在于任何确证。人是所有确证基础的不可确证之基础。
只有对人来说,人才是重要的。无论是否在人,在其自身中存在没有包含任何更多的恶。因此,想望人是必然的。不是去发现他,而是去发明他。
正常的过程:首先,童年:客体性和确证。从这些事物中,被神秘化的孩子为他自身选择品质对象(quality-objects)。其次,青少年时期:通过削弱父母,不可确证性和主体性出现了。但经常是太晚了:阶层的形成——一个人滑入另一种客体性中。最后,有其客体性的层次、有其壳的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