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体现独特性和惟一性的真正个体性,是人类生命的一种特性。因而该特性必须被视为是精神与自然的共同产物。自然为个体性提供了特殊性,但精神的自由才是真正个体性的原因。与动物的存在不同,人不仅拥有神经中枢,而且拥有超越其自身的精神中枢。人是惟一一种使自身成为其自身对象的动物。这种将人的精神与心灵(为人与动物的存在所共同拥有)区分开来的自我超越能力是独立个体性的基础,因为这种自我意识与将世界视为“他者”的意识有关。动物清楚地知道其自身的特殊需要和那些在其所处环境中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特殊对象。因此,它的意识并没有超出其所涉及的自然过程。动物的意识只是一种中枢有机统一体关于有机体与其切身环境的关系之表达。而人的意识则牵涉自我与世界整体的严格区分。所以说,自我认识是独立个体性的基础。
人的自我超越能力同样是人类自由的根基,因而也是个体惟一性的根基。人的意识不仅超出自然过程之外,而且超出他自身之外。因此它获得了一种关于人类能力的无尽变化与细致说明的可能性,而这些人类能力正是人类存在的特征。人的每一种自然冲动都能够被改变、增大、压抑,它与其他在不胜历数的变化中所发生的冲动混合在一起。结果是,不管在遗传和环境上多么相似,也没有任何人类个体彼此相同。在一定程度上,人可以自由地拒绝一种环境而去选择另一种环境。如果某人不喜欢20世纪的精神环境,他可以有意识地选择13世纪的模式去生活。如果他发现其所处的物理环境并不适意,他有能力去改变它。现代人的自负有时诱使他自己忘记了存在着他无法超越的人自身特质的限制,忘记了存在着他无法否认的无情的自然力量。不过,重要的是要记住,根据人的自由度和随其自由而产生的人的个体性之分立独特的程度,人的精神性与动物的存在有着截然的分别。